韩某诉陈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陈某所有,韩某放弃分割。然而,韩某在冷静期内发现陈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被以“冷静期届满后不予撤销”为由拒绝。韩某认为该协议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签订,且未充分保护其权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陈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婚姻稳定,韩某在冷静期结束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证明陈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婚姻登记档案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离婚系自愿且程序合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申请阶段,不溯及既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离婚登记申请阶段,一旦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解除。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有异议,应通过诉讼解决,而非撤销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滥用冷静期制度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