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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跨国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多次对马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马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脑震荡。马某某报警并就医,但李某某辩称系双方争吵中的意外推搡,否认存在持续性家庭暴力。马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认为马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及主观恶意,且双方感情破裂主要源于性格不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行为未达法定赔偿标准。双方围绕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仅有轻微伤或偶发冲突不足以认定民法典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过错,需结合频率、后果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这为类似案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提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关联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