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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于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经查,原告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双方对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则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部分装修款由其父母出资,不应分割。双方矛盾激化,原告提交了一段双方争吵的录音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坚称感情未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争吵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且强调军人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调查,并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婚生女由母亲彭某抚养,父亲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涉案房产归被告于某所有,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彭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4. 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平衡。虽然法律限制军人配偶单方离婚,但经军人一方同意或调解和好,可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了贡献度与公平原则,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