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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跨国婚姻,婚后长期分居。沈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境外账户的行为。沈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损害赔偿。陈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出轨及转移财产事实,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涉外财产转移对损害赔偿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等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陈某某对部分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严格审查涉外书证的合法性,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证据采信与责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