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丙。2023年,甲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女儿丙由自己抚养。此时,丙尚处于哺乳期,且乙长期居住于境外,回国探视存在实际困难。甲主张乙未尽抚养义务,且其具备稳定的国内收入与家庭支持系统,更适合照顾幼儿。乙辩称其拥有较高收入,愿承担高额抚养费,并主张拥有探视权。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方式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与跨国抚养的现实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原审证据链。原告甲提交了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哺乳期医疗记录、国内稳定工作证明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长期缺席育儿。被告乙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视频探视记录,主张其经济能力优越。法院通过质证,确认了被告长期不在国内的事实,并评估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最终形成裁判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婚生女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至丙成年;三、被告乙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季度可回国探视一次,需提前通知原告,原告应予配合;四、驳回被告乙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中,对于哺乳期子女,即便母亲一方经济条件略逊于父亲,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实际照料便利性,仍应优先判归母亲抚养。同时,规范了跨国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平衡了父母权益与子女稳定生活环境的需求,为类似涉外籍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