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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审理中,于某主张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境外账户及虚构债务。黄某辩称财产系正常经营支出。一审未认定隐匿行为,判决离婚并分割现有财产。于某不服,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黄某通过隐蔽手段转移资产,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请求重新分割并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黄某与第三方在私密场合讨论资金转移的录音,以及银行流水显示的异常大额转账记录。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与核实,确认了黄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排除了合理商业支出的可能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鉴于被告黄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原告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70%,被告黄某分得30%;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视听资料等隐蔽手段获取的证据在符合合法性前提下可作为认定财产隐匿的关键依据。裁判体现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强化了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