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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不堪忍受,双方于2024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张某。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一致,遂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未予登记。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强制执行财产分割,主张李某在冷静期内的反悔行为无效,其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应直接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双方曾达成合意;被告提交了冷静期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冷静期内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家暴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尚未生效的法律状态。冷静期届满前,离婚登记未完成,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反悔。法院需严格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程序界限,保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撤回权,同时通过家暴情节认定感情破裂,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而非直接强制执行未生效的协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