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曾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江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李某名下的行为。江某某遂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认定及过错方财产转移的查证,争议焦点在于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第三人李某的证言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曾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转移财产构成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书证与电子数据,确立了在涉外家事审判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裁判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