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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沈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沈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沈某某因服役压力及性格原因,多次对谭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谭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初,沈某某再次施暴并限制谭某某人身自由,谭某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鉴定及报警记录。谭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沈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需其同意方可离婚,并否认暴力事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与家庭暴力过错认定的冲突,以及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沈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辩称暴力系误会,且强调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暴力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谭某某所有,谭某某向被告沈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沈某某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应依法支持,不受“军人同意”条款的绝对限制。同时,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彰显公平正义,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