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家庭共有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原告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双方是否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原告称签署协议时受被告胁迫,且未充分知晓房产真实价值。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复杂财产析产,需审查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诉讼。原告提交了一份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证明协议分割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被告则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质证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裁判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弱势方财产权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评估财产价值,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