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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乙单方面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迹象,遂向乙发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离婚申请。然而,冷静期届满后,民政部门仍向乙颁发了离婚证。甲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乙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行政登记效力争议,甲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乙在冷静期内存在恶意串通及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甲重点提交了冷静期内乙转移资产的银行流水、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主张乙违背诚信原则,离婚登记基础事实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乙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异议无效。法院围绕行政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提出有效异议后,民政部门不得强行办理离婚登记。裁判强调了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婚姻稳定,防止冲动离婚,对规范涉外婚姻行政登记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