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抚养及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李某主张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满,登记合法有效。李某提交证人证言,称张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但未能提供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效力及撤销权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被告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离婚时存在胁迫情形;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证据链。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离婚协议内容或意思表示有异议,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协议效力或撤销问题,而非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