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高某以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为由起诉离婚。于某作为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享有特殊保护,明确反对离婚。双方争议焦点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车辆等家庭财产的析产问题。高某主张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于某则坚持维护军婚稳定,拒绝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财产。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双方矛盾较为尖锐,但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协商处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流向;被告于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反对离婚的书面意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展开协商,力求在保护军婚稳定的前提下解决家庭纠纷。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父亲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3.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高某所有,高某补偿于某折价款;车辆归于某所有;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当事人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军人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