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办理登记时张某已怀孕。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夫妻共同房产,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涉及孕期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原告提交孕期检查报告、房产隐匿线索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证明。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公平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存在重大误解,撤销该部分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哺乳期补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以及隐瞒共同财产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