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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期间,徐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王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徐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主张在财产分割中应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存款数额存在争议,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徐某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单方截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及书面凭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徐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部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或补充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比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仍可判决离婚,但需在财产分割上依法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离婚析产案件中的审查标准,强调了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效率价值。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