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谢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女儿由其抚养,沈某支付抚养费。沈某辩称其工作繁忙,且女儿长期随其生活,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同时质疑谢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佐证感情破裂;被告沈某提交了居住证明及学校记录,主张维持现状。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谢某直接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沈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认定感情破裂证据的采信标准,并在不公开开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正裁决子女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