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通话发现李某与异性存在暧昧互动,且李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李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承认因工作原因陪伴较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以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感情疏离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通讯记录,主张感情基础尚存。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张某折价款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虽原则上需征得军人同意,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