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韩某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及存款。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谢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韩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生效,财产分割条款已履行,谢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其起诉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韩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韩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履行凭证,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因事后发现财产隐匿而自动撤销。当事人对隐匿财产行为应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通过撤销离婚登记解决,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保护及程序正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