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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杨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杨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初,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杨某某父亲遗留房产的继承份额及析产存在重大争议。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但系婚后继承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其父生前明确指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个人财产。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复杂财产析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等书证;杨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遗嘱公证书及财产来源说明等书证。双方围绕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及继承财产性质展开举证质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探望权;三、涉案房产归杨某某个人所有,杨某某补偿陈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对军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特别是遗嘱继承中明确指定个人所有的财产性质认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为涉军家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