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麻某处于哺乳期。因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麻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高某辩称双方存在共同债务,要求麻某共同承担。麻某主张该债务系高某个人挥霍所致,且高某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需认定债务性质及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高某家暴事实及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高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真实性。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女由麻某抚养,高某支付抚养费;三、涉案债务认定为高某个人债务,由高某独自承担;四、高某向麻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及存在家暴情形下,法院对债务性质的严格审查标准,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