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及隐蔽账户,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虚构巨额个人债务,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少分或不分财产。谢某发现异常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韩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行为,要求依法分割剩余财产并确认相关债务为韩某个人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转移财产的认定及债务性质的划分,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性及财产隐匿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申请对韩某及其关联方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韩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经营,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及用途,结合鉴定意见与银行流水,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查明韩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韩某离婚;二、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韩某少分;三、韩某主张的所谓“共同债务”因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且系其单方虚构,认定为韩某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四、驳回韩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军人配偶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行为,法院应依据证据规则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债务真实性。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侵害配偶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