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涉军人婚姻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合法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及朱某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朱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并拒绝分割财产。江某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财产归属及感情破裂事实。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需平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重点审查财产性质及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法官主持下,就离婚意愿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共识。双方围绕书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确认了房产价值及军人专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引导双方就子女抚养(如有)及财产分配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被告朱某某同意与原告江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江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名下的军人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原告分得XX%;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此处引用民法典对应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妥善处理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军队稳定,又体现了司法公正,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