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被告沈某某再次怀孕,目前处于孕期特殊保护阶段。原告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并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沈某某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家庭琐事,且其目前处于孕期,身心需要照顾,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的合法性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怀孕诊断证明及财产清单等书证,主张感情破裂;被告提交了孕期保健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感情未破裂且处于特殊生理期。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原告坚持离婚且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中,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法院应依法驳回诉请的裁判规则,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