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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30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担忧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压力及房产过户风险,反悔协议内容。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方案。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完成登记,张某的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作为书证,试图证明财产分割不公;被告李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冷静期内的无争议证明,佐证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婚姻稳定,而非赋予当事人随意反悔的权利。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能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起诉,而不能直接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体现了法律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