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曹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王某某认为曹某某在冷静期内恶意撤回申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或撤销曹某某撤回离婚登记的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后,原离婚协议是否仍具约束力及如何救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婚姻登记档案记录以及证明曹某某在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申请的行政回执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曹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离婚程序因一方撤回申请而终止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登记未成立,原离婚协议不生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