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吴某主张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提交了一段在境外拍摄的视听资料,显示冯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及同居迹象,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法定过错情形,驳回损害赔偿请求。吴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为由申请再审,强调视听资料形成时间线与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关联,主张冯某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吴某再次提交原审视听资料及其翻译件,主张该证据能直接证明冯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冯某质证称该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且来源非法,不具备证据资格。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认定“重大过错”时的适用边界,对规范家事审判中证据采信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