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双方就位于某市的房产及何某某名下部分股权的析产执行产生争议。周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何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共同财产;何某某则抗辩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涉及军人特殊津贴,不应分割。此外,双方未成年子女由周某某抚养,何某某需支付抚养费。在执行阶段,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析产,何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原判决未涵盖部分隐性资产,要求重新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房产购买合同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何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军人津贴发放记录,否认股权为共同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判决内容,对执行标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裁定:一、对周某某要求分割涉案股权增值部分的执行申请予以支持,何某某应于限期内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或折价补偿手续;二、驳回周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婚前房产及军人津贴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析产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与主动投资收益的区分标准。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股权增值性质,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军人特殊财产属性,为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