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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黄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因黄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感情出现裂痕。朱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存在较大分歧。朱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黄某主张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家庭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黄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方式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朱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黄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朱某应予以配合;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兼顾。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军人一方同意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