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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非军人)与被告蒋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起,林某以被告长期驻守边疆、夫妻聚少离多且缺乏沟通为由,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蒋某辩称,其服役期间恪尽职守,未有任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分居系因国防需要,并非感情破裂或过错所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军人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原告能否仅以分居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并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冷暴力及疏于家庭责任的情形,以此佐证其过错主张。被告蒋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通讯记录,证明其虽身处边疆但保持正常情感交流。诉前调解阶段,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原告坚持索赔且被告拒绝承认过错,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诉讼中过错认定的严格标准。法院强调,不能仅因军人职业特性导致的分居或沟通减少而推定其存在婚姻过错。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军人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