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曾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因女方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准予离婚。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车辆归属存在争议,曾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韩某某承认存在转移存款行为。法院认为,女方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且双方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程度,故对离婚诉求持审慎态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曾某某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旨在证明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韩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效力、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的离婚限制以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同时,原告主动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助于减少对抗,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