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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后育有一女,胡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在女方韩某处于哺乳期期间,胡某再次实施暴力,致韩某轻微伤并产生医疗记录。韩某遂起诉离婚,主张感情破裂,并要求胡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胡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引发,且韩某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男方提出离婚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韩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证明胡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胡某提交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存在互殴情节。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以及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准予韩某与胡某离婚;胡某向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