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赵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徐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赵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因哺乳期不便工作,要求多分财产并保留抚养权。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提交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赵某某存在过错,赵某某则提交育儿记录反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女方哺乳期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新证据。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记录及日常照料视频,证明其履行抚养义务且处于哺乳期特殊保护期。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母亲赵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情形下(如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其他法定禁止情形)可判决离婚的裁判标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为家事案件中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的平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