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但张某主张该房产涉及其父母出资及家庭共同财产,且李某存在隐匿涉外资产行为,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附带提出继承与析产争议。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购买凭证、银行流水及涉外资产证明等书证,主张被告隐瞒重大财产且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双方沟通记录及财产公证文件,证明离婚系自愿且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双方就涉外资产认定及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对离婚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边界。法院通过准许撤诉,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财产析产争议,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行为与民事财产纠纷的区分处理原则,有助于厘清家事审判中行政与民事程序的衔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