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张某的反复承诺及情感胁迫下,同意协议离婚。双方于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发现张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出轨行为,且确认自己已怀孕。李某随即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但张某拒绝配合,并声称冷静期届满后婚姻即自动解除。李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且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未生效或予以撤销,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民政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回执、孕期医学诊断证明、张某承认家暴的录音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与视听资料证据。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申请已提交,冷静期制度旨在保障双方慎重考虑,其拒绝撤回申请符合程序。双方围绕冷静期内撤回权的行使条件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是否已完成法定程序及原告主张的过错事实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原告在冷静期内明确表示撤回申请,且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撤回手续,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故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同时,鉴于被告存在家暴及出轨重大过错,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享有单方撤回权,离婚登记以完成登记发证为生效要件。在冷静期内提出撤回并留存证据的,婚姻关系不解除。同时,对涉孕期及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