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子女由张某抚养。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划分债务。李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赌债,与家庭无关,且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不可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对隐瞒债务及债务性质的认定与责任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债权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提交个人消费记录,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债务用途进行质证,法院结合书证与鉴定结论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对隐瞒债务及债务性质争议的救济路径,强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标准,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需如实披露债务,维护债权人及非举债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