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处房产,且该房产已被李某擅自过户至其父母名下。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争议,情节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房产交易中心的过户记录、银行流水以及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房产在离婚前具有较高价值且被低价转移。被告李某辩称过户行为系家庭内部安排,并非恶意转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分割条款无效;被告李某配合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双方名下,随后双方同意将该房产出售,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双方各占50%;被告李某承诺在房产处置期间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依法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对类似涉财产转移的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