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孕期情绪波动较大,李某未予充分关怀,反而催促签署离婚协议。双方于2023年11月1日在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且自身怀孕情况加重,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或判令配合办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登记程序终止,以及涉孕期女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孕期检查报告、银行流水异常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存在过错及财产转移嫌疑,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申请表及冷静期届满通知,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原告处于孕期,且离婚登记尚未最终完成(未领取离婚证),协议离婚程序因一方未共同申请领证而未生效。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即告终止,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防止一方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责任或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强调了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是双方共同意愿的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