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不良嗜好且长期忽视子女教育,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对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李某的抚养能力存在重大分歧,张某认为继续由李某抚养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变更或撤销是否具备法定事由,以及原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明被告李某的抚养方式导致孩子出现严重焦虑症状,并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作为辅助证据。被告李某质证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且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进行举证、质证与认证,全面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对离婚登记及子女抚养安排提出异议的司法救济路径。法院在审查中强调,虽尊重行政登记的效力,但涉未成年子女权益时,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压力下,倾向于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抚养争议,而非直接否定行政登记效力,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结合的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