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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系夫妻。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深夜通过视频通话进行暧昧互动。张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因军婚特殊性,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背景下,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在诉讼离婚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否应受保护,以及军婚保护原则与过错赔偿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情节轻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李某过错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虽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裁判平衡了军婚稳定与婚姻过错惩戒,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实质保护,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