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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申请。然而,乙伪造甲的签字,通过非法手段使民政局在冷静期届满后直接出具离婚证。甲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瑕疵的特殊情形,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了民政局档案中签字笔迹鉴定报告、乙伪造签名的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证明离婚登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乙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程序合规。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的身份核实记录及双方是否共同到场的事实,确认存在程序重大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共同到场”及“真实意思表示”的刚性要求,即便在涉外背景下,行政机关亦需严格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对于伪造签名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司法通过撤销登记予以救济,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