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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期间,陆某某处于哺乳期。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因照顾幼儿无法工作,请求驳回离婚诉请并主张更多财产份额。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归属存在重大分歧,高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亲子关系,陆某某则提交收入证明及育儿记录。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女方特殊保护期,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及陆某某提交的育儿证据,结合女方在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法律原则,对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哺乳期期间男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展示了法院在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如何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平衡双方举证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