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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系夫妻,焦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焦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谢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提起离婚诉讼。在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谢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现债权人申请执行,要求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某主张该债务虽用于家庭,但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女方在哺乳期应受特殊保护,不应承担全部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女方在特殊保护期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界限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借款实际用于焦某个人挥霍而非家庭共同生活,并提交了焦某服役期间的表现记录,佐证其存在过错。焦某方面未提交新证据,仅认可债务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与债务用途的关联性,结合涉军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及女方特殊保护期背景下,离婚债务清偿的复杂性。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对证据形式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对军人配偶权益及女方特殊时期利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