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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刘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刘某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谭某某身心受损。谭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刘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且谭某某存在过错,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某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谭某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明刘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造成的身体伤害。刘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指控,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将严格把握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