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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谢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胡某某于2022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查明,胡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然而,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8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资助亲属。胡某某发现后,申请对谢某某银行流水进行司法审计。谢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认定谢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胡某某的财产权益,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及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胡某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谢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谢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答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围绕谢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是否应支付损害赔偿金展开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的判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改判谢某某向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并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胡某某多分得6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重大过错,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时应予以倾斜保护,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正义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