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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李某在境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且长期拒绝履行家庭义务。张某回国后起诉离婚,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跨境证据认定。李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事实,并主张子女由其抚养更为有利。双方对境外形成的同居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且涉及涉外送达与法律适用问题,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完成送达。原告提交了境外公证认证的同居证明、聊天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境外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依据。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司法确认标准。在涉及境外证据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复杂家事纠纷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确保程序合法,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