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被告乙在境外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其个人投资,未告知原告。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确认该笔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被告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及债务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境外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境外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未流入家庭账户;被告提交部分转账记录试图证明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在境外举债的举证责任分配。虽以撤诉结案,但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在认定涉外共同债务中的核心地位,提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外婚姻财产时需保留完整资金流向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