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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仅六个月,处于哺乳期。陆某因长期分居及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作为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享有特殊保护,原则上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且涉及军人婚姻,法院需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女方合法权益。陆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分居证明及财产清单等书证,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刘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刘某抚养,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突破军人婚姻一般保护限制判决离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与婚姻自由的双重保障,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