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沟通不畅,矛盾渐生。2022年起,彭某某在休假期间多次对冯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并伴有言语侮辱。冯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未获有效改善。2023年,冯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感情破裂。彭某某辩称系工作繁忙导致疏忽,否认家暴,并强调军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双方就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冯某某要求分割房产并争取抚养权,彭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共同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结婚证、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以及财产凭证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即便被告为军人,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当婚姻基础已彻底破裂且存在法定过错时,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