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赵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吴某发现怀孕。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提出离婚,吴某同意但要求保留抚养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吴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未共同到场撤回申请,民政局据此注销了离婚登记申请。吴某认为赵某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及恶意串通行为,且赵某在吴某孕期提出离婚违反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确认协议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提交了一段赵某在冷静期内与第三人通话的录音(视听资料),主张赵某存在恶意串通及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试图证明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赵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录音内容仅反映情绪宣泄,不影响双方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民政局注销登记系程序性结果,非行政撤销。双方围绕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及孕期离婚的法律限制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登记程序终止,婚姻关系存续。同时重申了女方在孕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但需区分“提出离婚”与“协议离婚”的界限,为处理涉孕期离婚登记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