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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执行朱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判决生效后,朱某拒不履行关于分割位于境外某国房产及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义务。马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主张该房产价值存在争议,且认为原判决对哺乳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有误,拒绝配合提供境外房产的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不动产的执行效力及特殊时期女方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及财产处置方案。申请执行人马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初步掌握的境外房产线索。被执行人朱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鉴定意见,主张房产实际价值低于判决认定的金额,并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马某的执行申请,驳回朱某关于暂缓执行的异议。责令朱某在限期内配合办理境外房产的处置手续,若拒不配合,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及鉴定意见确定的价值,强制划扣朱某名下其他境内财产以折抵补偿款。对于朱某提出的抚养费异议,告知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影响本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判决中境外财产的执行路径,确立了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时,法院可依据境内关联财产或现有证据价值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与执行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